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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2013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助〔2013〕1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3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通知如下: 一、2013年城乡低保标准 城镇低保标准每人月36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月260元。 二、2013年城乡低保补助水平 城镇低保补助水平每人月265元,农村低保补助水平每人月131元。 三、执行时间 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从2013年1月起执行。 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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