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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规程: 由申请医疗救助对象凭有关医疗证明资料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上门进行调查核实,填写有关医疗救助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民政部门审查无误后签署意见报市民政局,经民政局业务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根据救助对象病情危重情况及家庭生活困难程度或者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下拨救助款项,由街道办事处(镇、乡、场)将救助款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结果反馈: 符合条件的按上述办事规程办理。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局在30天内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监督机构:普宁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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